二次。第一次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诉,第二次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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