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 利于财富顺利传承避免遗产损失
◆ 可适当扩大遗产管理人选任路径
□ 事业发展新观察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完成深圳市遗产管理人律师库相关工作,经层层筛选、严格把关,共有357名律师成为深圳市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
“为加强对入库律师的管理,提升入库律师的服务水平,我们专门制定并公布了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指引。”深圳律协副会长尹成刚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将发挥哪些积极作用?这一新兴业务未来前景如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尹成刚和多位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
悄然兴起
“财产的事情有了安排,从此再也不用担心了!”拿到公证书后,当事人冼老太欣慰地说。
1月29日,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易美玲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冼老太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公证处订立了公证遗嘱,明确指定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在遗嘱生效后作为其遗嘱的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履行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易美玲告诉记者,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咨询、来访中关于遗嘱的比例显著上升,遗产管理人及这一法律角色的重要性及价值,得到群众普遍认可。
遗产管理人律师为何会悄然兴起?
尹成刚解释说,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提出具体要求,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主体,将成为最主要的遗产管理人。
作为较早从事财富管理与家族传承法律服务的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之一的薛京早在民法典出台前,就依据继承法做过很多类似遗产管理人的相关工作,并担任了一些家族创始人遗嘱的执行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论有无遗嘱、遗产多寡及有无继承人,继承过程都要产生遗产管理人这一角色。”薛京告诉记者,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诞生,与国民财富的积累与遗产范围种类、所涉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有关,为了实现国民财富的顺利传承,避免代际继承导致的遗产损失,顺利完成遗产分配、减少争议与诉累,遗产管理人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角色创设。
对于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将承担哪些具体工作,尹成刚告诉记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将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
“以上职责规定较为笼统,事实上,遗产管理过程中会出现诸多具体问题,包括这些职责权限的边界、以何种方式具体履职等,都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尹成刚解释说。
为了便于理解,薛京打了个比方:“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比较像公司注销解散的清算组,把该还的钱还了、该追的债权追了,最后分配剩余财产,结束一个法律主体所涉的全部法律关系。”
优势诸多
今年2月,在深圳市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杜芹和曹梦珊的推动下,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出具了全市首例《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
杜芹告诉记者,此案中,被继承人是当地一名企业家,去年2月聘请她和曹梦珊为家庭财产做传承规划,去年年底这名企业家去世。今年1月,这名企业家的继承人一致推选委任两位律师做遗产管理人,处理房产、股权、证券、存款等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律师是天然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专业人士,尤其是家庭的私人财富律师,因为其具备信任与专业双重属性。”薛京自信地对记者说。
对于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优势,尹成刚也十分肯定。他将之总结为:专业、中立、信用好。
“遗产管理中,债权债务的处理、遗嘱效力的判断、继承份额的法律确定、继承手续的办理等,都需要运用大量法律知识。深谙法律的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有着天然的专业优势。”尹成刚介绍说,这主要体现在律师对遗产处理涉及的遗嘱形式、遗嘱效力的判断优于其他人员;对法律规定的遗产处理程序较为熟悉;对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更具专业的法律技术;熟悉社会知识、心理知识、调解知识,能综合运用情理法解决遗产问题等方面。
尹成刚注意到,律师作为专业的第三方主体,有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比之由继承人本人做遗产管理人有“中立”“公正”的优势,信用度更是远超其他中介机构。
“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虽有优势,但律师也需要交流学习,防控相关风险,因此有必要利用协会优势,提供交流平台,并通过必要的审查、管理、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能力水平,律师库正是由此而来。”尹成刚补充道,律师库是动态的,不仅会吸收符合条件的律师加入,也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入库律师进行除名处理,以保证入库律师的整体水平。
大有可为
“很多入库律师在没有入库前已经办理过相关业务,入库后则会更加积极且规范地开展工作。”尹成刚对记者说。
尹成刚认为,近年来,人民群众的财富积累日益增多,财富代际传承需求上升,而遗产继承涉及几代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专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很容易发生纷争,甚至出现更多诉累。
“因此,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能有效消弭或减少遗产纠纷,对遗产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和处置。”尹成刚认为,遗产管理人律师将大有可为。
薛京预测,民法典实施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有遗产继承就会有遗产管理人,而遗产和继承关系越复杂,管理遗产就越需要专业支撑,律师介入的空间也就越大。”薛京说。
尹成刚提醒道,虽然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前景广阔,但在实践探索中也要直面一些客观问题。
“比如遗产管理人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尹成刚举例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目前遗嘱指定这一路径是确定的,而在现实生活中,诸多遗产继承纠纷极少有提前设定遗嘱执行人的;此外,民法典规定在继承人中推选产生遗嘱执行人,通常理解为在继承人资格范围内推选,这无疑压缩了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空间。
尹成刚建议,改变现有这种局限性的遗产管理人权利来源路径,按照类似个人破产管理人的情况处理,由法院组建律师遗产管理人库,在继承案件办理中,法院可依法从遗产管理人库中选择律师担任。
“这样可以扩大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路径,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做好遗产管理工作,进而分流和减少继承争议案件,减轻法院继承案件数量大的压力。”尹成刚建议,深圳可行使特区立法权,推动遗产管理人条例立法,让遗产管理人更好地发挥作用。
薛京告诉记者,目前,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还存在一些瓶颈问题,如服务对象遗产线索未预先整理,遗产清理难度大;服务对象个人财产法律关系不清晰,遗产保护有难度;律师工作量难评估,管理费用难明确等。
“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及欧美很多国家早已实行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中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可谓恰逢其时。”易美玲发现,仍有一些群众对于遗嘱和遗产管理人存有忌讳心理,或者认为立遗嘱和选定遗产管理人是件重要但不紧急的事,并不急于采取行动。
“虽然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且一些群众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不是很了解,但从长远来看,遗产管理人一定会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及践行。”易美玲说,随之而来的将是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得到更多肯定,甚至形成“立遗嘱,找律师”“选遗产管理人,找律师”的普遍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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