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由谁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拖欠的人工工资可不可以起诉?

下一篇: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后,拖欠的人工工资由谁承担支付义务?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