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一房二卖”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一房二卖”问题?

答:(1)在多重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各买受人均主张取得房屋的,按下列一般原则进行处理:一是登记优先,即支持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的诉请;二是交付优先,即在均未登记的情况下,支持已实际接受出卖人交付的买受人的诉请; 三是合同顺位优先,即在均未交付的情况下,支持合同签订在先的买受人的诉请;四是付款顺位优先,即在同时签订合同或无法确定合同顺位的情况下,支持先行支付购房价款的买受人的诉请。

(2)出卖人已将标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协助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如有证据证明办理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或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房屋交付其他买受人,则支持已经接受交付的买受人的诉请。

(3)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他人的,支持已办理预告登记买受人的诉请。

(4)在处理“一房二卖”问题时,应注意保护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当事人的利益。如: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优先权;已支付大部分购房价款的商品房买受人的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职工起诉报销取暖费的,是否受理?单位制定的报销政策与政府报销标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下一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延迟交房和迟延办证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