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再次出售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房屋买受人在办理房屋
所有权证之前再次出售房屋,后手买受人
起诉要求其
合同相对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时有出现连环购房合同,即买受人在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 人。此种情况下的第三人往往因办理权属证书而提起
诉讼。对此,应以直接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
当事人为
被告,以前手房屋出卖人为第三人进行审理。由前手出卖人将房屋权属证书办到前手买受人名下,再由前手买受人(后手出卖人)将房屋权属证书办到第三人(后手买受人)名下。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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