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再次出售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房屋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再次出售房屋,后手买受人起诉要求其合同相对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时有出现连环购房合同,即买受人在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 人。此种情况下的第三人往往因办理权属证书而提起诉讼。对此,应以直接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当事人被告,以前手房屋出卖人为第三人进行审理。由前手出卖人将房屋权属证书办到前手买受人名下,再由前手买受人(后手出卖人)将房屋权属证书办到第三人(后手买受人)名下。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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