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警队、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单位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如何掌握?

审判实践中,对于交警队、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单位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如何掌握?

答:交警队、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单位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属于诉讼外的鉴定结论。诉讼外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经审查,若该诉讼外鉴定结论在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方面均无瑕疵,且对方当事人不能提出实质性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经鉴定机构合理答复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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