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LawFAQ@qq.com 微信:LawFAQ

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用户的登录、观影记录信息是否属于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益?

答疑意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虽然法律未明确列举网站登录信息、观影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客体,但是上述信息明显具有与个人喜好密切相关的可识别性,对视频网络平台而言则具有营销价值。比如,很多视频网络平台可以通过观影记录计算会员偏好,从而不断推送类似视频,赚取更多流量广告收益。而且,视频平台也普遍在个人用户隐私界面设置其他人对观影记录可见或者不可见选项供用户勾选,这说明视频平台的经营者也认为观影记录具有私密性。综上,认定视频平台用户登录信息和观影记录为个人信息进而加以保护,具有合理合法性。

在用户注册会员时,视频平台的经营者通常会告知将收集用户登录记录和浏览观影记录;而作为一般用户,对平台收集自己的登录记录和浏览观影记录也是明知的。故在平台已明确告知并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形下,收集该记录通常并不构成侵权。但是,视频平台作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人,对相应信息的使用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为边界,并遵循诚信原则,否则仍然可能成立侵权。

咨询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李傲然
答疑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曹湘芹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在舆论监督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如何认定?

下一篇: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辱骂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