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作同一性判断时,能否以基因数据与对照样品进行对比?
答疑意见: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件中,对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进行同一性判断时,原则上应以权利人通过公开合法渠道获取、来源清晰的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对比。如果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采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方法提取、保留有被诉侵权材料的基因指纹信息,其鉴定、检测环境与对照图谱具有可比性,可以用于与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对比,但被诉侵权人有反驳
证据证明或者有合理理由说明该基因指纹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明显存疑的除外。
咨询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李兆阳
答疑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雷艳珍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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