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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作同一性判断时,能否以基因数据与对照样品进行对比?

答疑意见: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对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进行同一性判断时,原则上应以权利人通过公开合法渠道获取、来源清晰的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对比。如果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采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方法提取、保留有被诉侵权材料的基因指纹信息,其鉴定、检测环境与对照图谱具有可比性,可以用于与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对比,但被诉侵权人有反驳证据证明或者有合理理由说明该基因指纹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明显存疑的除外。

咨询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李兆阳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雷艳珍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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