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除外之合同服务项目
前述条款所述之设计方工作范围与责任并不包括合同没有具体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范围及责任。所有未提及之项目均应适用本条款并认定为合同外之工作范围。有关该等除外工作包含下列各项:
4.1 本项目中除了第1.2条所提的酒店所有工作区域外,属业方的建筑师极其它顾问之专业及责任范围的所有区域。
4.2 本项目中除了第1.2条所提的所有工作区域外,所有与室内装修工作无关的建筑或其它专业工作项目,惟任何影响到客房结构、户型设计及组合调整与设计方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设计方应针对装饰设计及酒店运作的需要及时提出相应的书面调整要求,以便建筑设计师进行相关的调整。
4.3 所有照明、电器或机械项目和其它同类项目安装图或配线图或设计图等。惟任何与设计方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设计方仍会依业方的要求给予书面的建议。
4.4 空调系统设备的设计。但所有空调出风口及回风口等设施之整合应依照业方顾问的要求包含在工作范围内。
4.5 非装饰设计的施工图说或计算数量,或场地钢筋混凝土、一般性结构工作、给排水配管、照明与所有机械的服务。
4.6 厨房和洗衣房设备的设计和规范。
4.7 研究调查业方整体项目预算之可行性。
4.8 因遵照当地法令之规定而需与地方当局协调,而致需配合修改设计,或任何为配合取得执照或认可等之申办所需用之特别图说。
4.9 任何为与前述合同条款规定之服务区域毫无关联区域所需之设计及咨询工作。
4.10 投标和合同文件的准备。然而,设计方需提供业方所有其于本案范围内之详细设计图说和规范,以为据以包含在其投标/合同裆中。价目及数量表,招标和合同文件以及合同管理均非属设计方的责任。
4.11 制服、图案及标志和专业照明设计以及艺术品之咨询及采购。然而。设计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就制服、图案及标志和专业照明设计以及艺术品之咨询和采购阐述与设计意图及主题相关的意见,并予业方委任之专家密切配合以适切反映专业顾问的设计理念于设计之中,最终获致一整合之设计成果。
4.12 施工/制造图或竣工图均由业方、其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提供。
5.0 设计工作之执行
为避免双方于设计工作之进行过程中对本案的服务范围有任何疑义,以下条款规范双方之功能及其责任与义务。
5.1 设计方需提供如第3.0条之第一至四阶段所规定之设计图说与进度表和服务。
5.2 所有计划方案、草图、报告与规范应以中、英文对照制作,以方便业方人员理解设计方的全部设计意图,且可在任何工作地点为之,惟设计方必须时时配合与业方或其项目管理单位之核定时程与进度表提送。
5.3 所有内装设计图说、家具和照明设施之设计与图说,均属设计方的著作,在合同双方履行本合同后,业方享有设计方提供给业方的所有文件、文本、图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业方承诺在未经设计方的同意下,业方不得或同意它方使用于本案范围以外之用途,除非是业方用于本项目内的替换、对外宣传推广或扩充方面。
5.4 设计方除了提供材料的样品外,不得对任何人、团体和公司发布任何命令以承接任何工程、提供货物、代表业方接受任何的投标,或提供其它服务。
5.5 所有施工场所及其它所有的会议记录均由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或建筑师制作。所有会议记录均需发送给设计方。除非因为修改而变更,否则此记录均视为在会议中正式确认的决定。
5.6 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或建筑师需提供所有悬挂框架、托座、挂钩或其它设备之图说及规范,以为设计方就其木造或装潢固定物之设计整合人建物主结构,例如梁柱、楼地板、墙壁和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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