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电池搁置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补足电,严禁长期在亏电状态下使用。
3.蓄电池的验收
3.1 验收内容
3.1.1 外观
(1)外观无变形及裂纹,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13条的规定。
(2)有正负极性、商标、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电池编码等标志,且标志清晰,牢固。
(3)整箱包装的蓄电池应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书,包装外侧应有提醒正确运输的标志。
3.1.2 性能
(1)测量电池的极性,应与正负极性标志相符。
(2)开箱后,电池组单节电池的开路电压应不小于130V
(3)蓄电池组经完全充电后,静置1~4h,在25±5°C环境温度以JB/T10262-2001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组终压420V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3.2 检验方法
3.2.1 3.1.1条采用目测、钢卷尺和秤。
3.2.2 3.1.2条采用数字万用表和放电仪。
3.2.3 首批供货时及正常供货后,每隔半年由乙方对15、17、和19条进行试验,并向甲方提供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书面报告。
3.2.4 每个批次抽同一包装箱中的1组3只电池,按15;110条款检验(15条允许三个循环),若达不到上述条款要求则按检验规则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退货。
4.双方约定
4.1 甲方职责
4.1.1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每批产品按上述规则检验,若有不合格项或质量异议,须在收货之日起10日内书面或传真提出。
4.1.2 对使用过程中因制造原因而需退还给乙方的电池,甲方应通知乙方服务人员到现场逐一检测,凡不符合退货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退货或将已退电池返还给甲方。
4.1.3 甲方应要求客户(经销商)认真填写好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书上的有关内容,以便乙方掌握电池的有效使用期和建立好客户档案。
4.2 乙方责任
4.2.1 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之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技术要求。
4.2.2 以4×6-DZM-10电池组为例,甲方电动车最大电流不超过150A,正常工作电流在环境温度25±2°C、风力1~2级的平坦路面上,以70~75公斤的负载不大于7A;乙方产品使用天数与续行里程的关系
使用天数(12月计) | 90天 | 180天 | 270天 | 360天 |
放 电 时 间 | 110min | 105 min | 95 min | 72 min |
参考续行里程 | 35~ 55 Km | 30 ~ 50 Km | 20 ~ 40 Km | 15 ~ 35 Km |
使用天数(15月计) | 90天 | 180天 | 270天 | 360天 标签: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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