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与机电产品有关的设计、方案、技术等国际招标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中CIF、CIP、DDP等贸易术语,应当根据国际商会(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1、机电产品范围(略)

2、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略)

3、评标情况的报告(略)

4、投诉书(略)

5、投诉处理决定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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