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特别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任期结束时,由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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