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企业开展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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