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用(含鉴定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鉴定的个人负担。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各类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