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用(含鉴定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鉴定的个人负担。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各类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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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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