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关闭、撤销或破产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3/3>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