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或者标准,影响航班正常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影响航班正常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影响航班正常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未按规定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的。

第七十一条 旅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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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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