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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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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