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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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