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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八)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不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予以公布。

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受到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停工整改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和优质工程的评选。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 8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颁布的《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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