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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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