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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非住宅物业之间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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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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