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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