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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教育促进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在宁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建立环境宣传教育网络,推动环境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生态农业示范项目;

(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工业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和项目;

(五)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科研院所及实验室;

(六)其他适于开展环境教育的场所。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辖区内至少确定一个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并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教育;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安排从业人员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

企业环境教育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

第二十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八个学时。

第二十一条 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九十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或者登录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置的远程教育网站,接受不少于十六个学时的环境警示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人员拒不参加环境教育培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不依法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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