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LawFAQ@qq.com 微信:LawFAQ

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区房产主管部门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交存、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拒不分摊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5>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下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