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