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的《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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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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