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发布的《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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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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