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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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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