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对上缴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地价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前产生的评估费用由财政负担,提供后产生的评估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担。

财政部门应当将评估费用列入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预算安排。

第三十四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市场准入规则和行业规范,健全定价机制,规范从业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五条 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的地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4/4>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下一篇: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