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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或者擅离职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应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其担任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易场所服务机构等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权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二)未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或者不宜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审查投标人资格的项目。

应当招标的项目是否属特殊招标项目,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依法应当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发布、开标、评标活动应当纳入相应的交易场所规范管理。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卫星城市按照《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执法。

第六十一条 国有企业除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其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30日发布的《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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