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二)向使用单位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

(三)向使用单位推荐药品、医疗器械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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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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