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或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镇村建设档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及其监督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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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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