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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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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