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活动中,实施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取得的用地使用权无效,且不得参与特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以及南澳县参照本办法供应现代产业用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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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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