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干扰上水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水管人员,情节较轻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水系”指南北两山绿化中按区域设计建设的主干上水工程,一个水系由若干个泵站组成。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1999年8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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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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