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住宅小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大型宠物的种类由市公安局规定。《宿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宿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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