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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