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户口登记诚信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立户”,指确认户口登记范畴的地址;

(二)“落户”,指在立户地址上登记户口;

(三)“分户”,指同户成员在原址上分出多个户主;

(四)“注销”,指将登记在原址上的户口除去;

(五)“投靠”,指基于亲属关系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其他成员处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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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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