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1997年11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和《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厦府﹝1999﹞综022号)同时废止。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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