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收费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与机动车所有人就车辆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停车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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