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其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

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发布合乘出行信息提供合乘服务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和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市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关规定。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本办法所称的经营区域,分为主城区经营区域、主城区以外仅包括单一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经营区域。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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