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照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及违规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四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网约车的强制报废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原在外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许可手续。

2016年7月26日后、本办法实施前,尚在前款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符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要求,且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3年的车辆,需要在本市营运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许可手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其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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