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5/5>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最新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

下一篇:乌鲁木齐市鼠疫防控管理办法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