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或者《陕西省居住证》,在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5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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