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3/3>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