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货物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对寄递物流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置专职人员,查处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行为,推广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寄递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商务、海关、安全监管、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
第六条 快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寄件人、托运人交寄、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的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交寄、托运物品的信息以及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信息。
第八条 寄递物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寄递物流治安安全活动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寄递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督促、检查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寄递物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寄递物流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物流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在收寄、分拣、安检等环节和道路货物零担运输收货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一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实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查验、登记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录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和道路货物零担运输收货场所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名录,身份查验制度,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十四条寄递物流企业收运物品时,应当要求寄件人、托运人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或者托运单,包括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种类、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托运人的身份。
寄件人、托运人拒绝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不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托运单的,寄递物流企业不予收寄、承运。
对于已经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企业客户,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登记企业负责人和日常主要交寄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已经予以登记的,可以采用其他有效方式查验客户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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