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六)确定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七)将本地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八)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成果经验;
(九)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开展贷款和赠款项目的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等;
(三)制定并落实贷款、赠款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规范、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五)制定贷款偿还计划,筹措和落实还贷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六)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配合和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财政部等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协调机构;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协调机构。
项目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项目立项研究论证,就项目内容、规模、技术、市场等为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立项咨询意见;
(二)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准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政策指导和专项业务培训;
(三)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协调推进项目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
(五)配合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贷款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内相关制度规定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提供项目评审、到货核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服务。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与财政部门共同选择具有专业能力和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委托其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支付,债务的分割、回收、偿还和统计等业务。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一节 贷款筹借
第十五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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