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 总政治部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全军思想政治教育的政策制度和规划计划;
(二)部署和指导全军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教育;
(三)组织编审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教材;
(四)组织军级以上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五)组织指导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思想政治教育的计划和措施;
(二)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和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并抓好检查指导,指导本单位经常性思想教育;
(三)组织编审思想政治教育辅助教材;
(四)组织本单位军、师级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军、师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并抓好检查指导,组织指导本单位经常性思想教育;
(二)组织本单位师、团级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三)培训本单位理论骨干和基层政治教员;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和每月思想政治教育计划;
(二)组织召开教育准备会,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培训基层教育骨干,检查督促基层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落实;
(三)组织指导基层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
(四)组织基层军官理论轮训;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主要学习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学习党和军队的革命历史,培育革命人生观和爱国奉献、艰苦奋斗、尊干爱兵的自觉意识,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
(三)我军历史使命和军人职责。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战争观和党的军事指导理论创新成果,学习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建设的决策指示,学习人民军队根本职能和军人职责要求,强化战斗精神,培育战斗作风,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
(四)法制纪律和道德规范。主要学习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理论和要求,学习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条令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学习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和军人道德规范,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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