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协议书》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1年半。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于当年完成。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停止拨付经费:

(一)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二)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报《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二)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

(四)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后,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

(五)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之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在网上公示,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一)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与计划任务不符的;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

(五)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民委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如下支出: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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