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三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包括运动员所属单位和有资格代表运动员进行注册的单位。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对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的兴奋剂违规主动进行调查,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四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运动会规程负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制定与本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一致的反兴奋剂规则,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等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作出处理。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反兴奋剂宣传,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反兴奋剂宣传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高等体育院校和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开设反兴奋剂教育课程或讲座。
第十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建立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并将其作为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入队、注册和参赛的必要条件。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八条 兴奋剂检查包括:
(一)列入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检查;
(二)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委托检查;
(三)国家体育总局指定或者授权开展的其他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确定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指导和监督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开展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检查权单位或者个人以兴奋剂检查的名义采集运动员样本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应当收集、评估和利用信息与情报,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开展调查。重大、复杂的兴奋剂事件,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报送以下相关信息:
(一)国际体育组织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
(二)国际体育组织查出的兴奋剂违规;
(三)所属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规则和要求;
(四)所属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名单;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兴奋剂检测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符合兴奋剂检测国际标准条件和资质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实施样本检测。所有受检样本应当送到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实验室。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